为促进甘肃省中小企业发展,2021年9月29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修订通过《甘肃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一共分为总则、财税支持、融资促进、创业扶持、创新支持、市场开拓、服务措施、营商环境、监督检查、附则10个章节,总计62条。
总则章节中,提到为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并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制定并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为中小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并严格落实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
财税支持和融资促进章节中,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部门应当向社会及时公布国家和本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税收优惠等政策,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充分享受优惠政策;优化税费办理程序,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措施。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对市场前景好、经营诚信但暂时有困难的中小企业,不盲目停贷、压贷、抽贷、断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银行监管部门督促商业银行制定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尽职免责办法,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业务考核奖励机制、贷款差别化监管机制,提高小型微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创业扶持章节中,各级人民政府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创办各种类型的企业,鼓励中小企业发展新兴产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完善鼓励创办中小企业的政策措施,改善创业环境,鼓励自主创业,引导创办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环保节能型、现代服务型等类型的中小企业,重点扶持初创的、具有成长性的中小企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创业人员免费提供市场监管、财政、税收、金融、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劳动用工、档案资料、社会保障、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询和公共信息服务。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根据国家和本省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一)失业人员、高等学校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创办的;
(二)吸纳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
(三)符合国家、省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并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
(四)在少数民族地区创办的;
(五)安置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或者集中使用残疾人的;
(六)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
创新支持章节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中小企业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发挥自主创新主体作用,推进技术、产品、管理模式、商业模式等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并支持中小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中小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或者国内外专利提供咨询辅导,为中小企业保护知识产权提供服务。
市场开拓章节中,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护中小企业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引导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协同创新,促进中小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大型企业的产业链或者采购系统,建立健全大中小企业的产业链协同发展机制。
服务措施章节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质量。鼓励、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服务资源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汇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中小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在教育培训、职称评定、政府奖励以及在住房、就医、就学、落户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和政策支持。
营商环境章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主动服务中小企业,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简化企业申报审批手续,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不得对中小企业实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检查;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中小企业参加培训、达标、评比、表彰、鉴定、考核等活动。对中小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产品质量认证等事项时,不得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中小企业损失影响生存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税费减免、房租减免补贴、就业保障、融资支持或者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扶持。
监督检查章节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保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方案,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开展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附则中,确立了条例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转自:兰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资料下载 工信参考(2021年10月13日) (lanzhou.gov.cn)